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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讨债公司简析快速讨债法在追索欠款中的实用性

2015/9/17 14:47:54      点击: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交易中信用体系还未健全,公有制、私有制、混合所有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等多种原因,致使我国企业在商品交易中货款难以收回的情况十分普遍,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认为对方是自己的老关系、大客户.不敢得罪.一拖再拖。由于不及时追收货款,将面临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1法律风险采取各种手段至使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是赖债者的常用手段。法律规定一般经济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若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予保护。法院作出的胜诉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双方为单位的是半年,其中一方为个人的是~年.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法律不予保护。


  2证据灭失风险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若没有充分的证据.法律将不予保护。若不及时追收货款,由于人员的变更及其它多方面的原因,证据有可能灭失。有的赖帐者甚至采取收买、窃取等方法销毁证据.这样即使起诉也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货款。


  3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或破产的风险目前经济不景气,加上整个社会的商业信用较差,许多债务人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或因经营不善而破产,致使债权人讨债无门。在政府鼓励优化资本结构.完善破产兼并的今天,有的债务人钻改制空子,来逃避债务。因此,及时追收货款是保障货款兑现的关键。


  二、快速讨债法快速讨债法是指在出现违约拖欠货款、侵害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通过向公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法定途径,使债权人能直接进入法院的执行阶段,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诉讼的讨债方法。


  1公证讨债法公证讨债法又叫强制执行公证讨债法.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借款合同等).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迅速讨回货款的方法。


  我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 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强制执行公证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强制执行公证书不仅具有证据力.还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强制执行公证仅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即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争议.且达成书面协议的.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公证机构赋予证据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经原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收回贷款。可见,申办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省钱、省时、省力,是一种不进行诉讼的经济有效的法律保障方式。


  在发生货款拖欠时.企业的一般做法是,直接与债务人协商交换意见,相互取得谅解,明确债务人的还款期限.还款金额以及还款方式.在彼此都认为可以接受的条件下达成还款协议。但是当事人所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建立在债务人的商业信用上的,不带有强制性.债务人可以对达成的还款协议翻悔或拒不执行。如果采用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法院的一审、二审程序,除付出人力、物力和财力之外,还要有一个漫长地等待过程,给企业债权人所带来的烦恼是难以言状的。因此,企业在追讨债款时,应当及时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或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是省时、省钱、省力的法律保障方式.完全符合当事人不进行诉讼即可确保债权得以实现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