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司货款追讨提醒民间借贷案件该怎么审理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贷款人的贷款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从金融机构提取信贷资金,以高额利润借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向其他企业借款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所得的资金借给借款人用于盈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三)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的贷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并且仍然提供贷款的;
(四)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以基本法律关系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不是民间借贷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基本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如果被告辩称贷款已经偿还,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承担建立贷款关系的举证责任。
如果被告的反借贷抗辩没有实际发生,并且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贷款金额、资金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财产变动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核实是否发生了借贷事实。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该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之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承担建立贷款关系的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二款,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能确认贷款行为、贷款金额、付款方式等本案主要事实,人民法院不予承认。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原因、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向、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关系、经济利益等事实
(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不一致的;
(六)当事人之间对借款事实的发生没有争议或者抗辩明显不符合常识的;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对案外人的事实提出异议的;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有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当放弃权利的;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原告在认定为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批准,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或者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能表明担保人身份或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担保人的,贷款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网上贷款平台形成贷款关系,网上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体服务。当事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上贷款平台提供者表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体为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人要求网上贷款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贷款人签订私人借款合同,贷款人、企业或其股东能够证明借款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用。贷款人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许可。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贷款人要求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签订销售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贷款,贷款人要求履行销售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并向当事人说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根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货币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申请拍卖销售合同标的物偿还债务。借款人或贷款人有权要求返还或赔偿拍卖所得与待偿还贷款本息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不支持贷款人在贷款期间支付利息的主张。
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利息协议不明确的自然人之间的贷款,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对贷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确定利息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借据等债务凭证中记载的贷款金额一般确认为本金。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实际贷款额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结清前一笔贷款本息后,利息计入后一笔贷款本金,并补发债权凭证。如果以前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重新签发的债权证明表中的金额可确认为以后的贷款本金;超额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且当事人主张超额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款的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初始贷款本金和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逾期利率的,以约定为准,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
逾期利率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别不同情况:
(1)借款期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约定。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在资金占用期内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款期利率约定但逾期利率不约定,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款期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已就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达成一致。贷款人可以选择索赔逾期利息、违约赔偿金或其他费用,或两者兼而有之。但是,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利息约定,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自愿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或者违约金,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贷款人返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主张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颁布实施后,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 上一篇:南京工程欠款追讨之如何有效向债务公司追债 2023/10/8
- 下一篇:南京企业欠款追讨教您债务追讨有哪些法律技巧 202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