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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债务纠纷处理简述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

2023/10/16 18:22:37      点击:
1.对利率没有一致意见

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贷款人在贷款期间支付利息的主张。

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利息协议不明确的自然人之间的贷款,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对贷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法定利率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任何超过年利率的利率协议均无效。人民法院应支持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



3.复利

借款人和贷款人结清前一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后,将利息计入后一笔贷款本金,并重新签发债权证明。如果以前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重新签发的债权证明表中的金额可确认为以后的贷款本金;超额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

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且当事人主张超额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款的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初始贷款本金和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逾期利息


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逾期利率的,以约定为准,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


逾期利率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别不同情况:


(1)借款期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约定。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在资金占用期内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款期利率约定但逾期利率不约定,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款期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