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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合同欠款追讨浅谈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是什么

2023/10/9 21:04:39      点击:
(一)起诉的大多是银行或信用社,而信用社起诉的多,商业银行起诉的少。

在我国目前受理的贷款合同纠纷中,80%的案件是由农村信用社提起的;尽管银行向法院提起的贷款纠纷案件不多,但仍有大量逾期贷款无法收回,而且大部分是国有集体企业借款,这给银行自身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困扰,也给国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债务不起诉现象较为普遍。
(二)原告未及时起诉,贷款展期和贷款转让现象较多,贷款长期拖欠。

目前,许多银行和信用社不愿意或不善于及时诉诸法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和续贷方式解决纠纷,其中一些已经转贷和续贷多次,甚至数十次。在许多情况下,从争议形成到起诉通常需要将近两年的时间。如果不考虑诉讼时效,原告将不在法庭起诉;财政部门未能及时起诉,失去了一个很好的收贷机会,这不仅给收贷带来困难,也增加了法院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的难度。



(3)无效担保案件较多,借款人主体变更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在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非法担保、短期担保、关系担保和无效抵押等无效担保占绝大多数。如果一些乡镇政府为其乡镇企业担保贷款;一些企业或公民没有担保能力自行履约,盲目为借款人提供空头担保;一些企业遭受了严重损失。为了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他们会毫不犹豫地采取“父子互助保险”的方式获得贷款;也有一些企业在贷款时使用其全部财产作为抵押,但相关金融部门承认这种抵押,知道它是无效的。与此同时,借款人主体发生变化的案例数量也大幅增加。

(4)被告无力偿还贷款的案件很多,执行困难。


在被告无力偿还贷款的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多是一些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或破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逃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或破产措施,一些企业势必倒闭或破产,企业职工难以妥善安置,影响社会稳定;如果不果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难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执行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执行这些案件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