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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三角债追讨概述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有哪些

2024/4/19 22:59:34      点击:
特点有以下四点:
1.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2.是从属于债权的一种权利。


3.是超越债的相对性理论的一项债权人的权利。


4.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的一种主张,并非是代位追偿权。


1、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此项权利的结果将直接导致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变化,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增加,并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满足。


2、代位权是从属于债权的一种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权利,是从属于债权的一种权利,即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法定从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基于债权产生的,其本身并不能独立存在,债权人的这一权利与债权一同存续、转移、消灭。


3、代位权是超越债的相对性理论的一项债权人的权利。


依照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给付。但近现代各国民事立法及判例,对此已有所突破,债的效力扩张及于第三人,债权具有了对外效力。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债的对外效力的典型表现。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以此有效地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兼顾债务人的意思自由、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因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须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主张或者请求,其效力已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被称为债权的对外效力,也被称为是超越了《合同法》债权债务相对性理论的一项债权人的权利。


4、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的一种主张,并非是代位追偿权。


债权人可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也可以通过诉讼向次债务人主张。作为一种主张其与代位追偿权有一定的区别:一是权利所属的主体不同。代位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而代位追偿权是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二是产生的根源不同。代位权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而代位追偿权是在某一连带债务人代替其他债务人清偿债务后而产生;三是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权是从权利,且本身不是请求权,而代位追偿权是主权利且是一种请求权。